很多年轻人在较量力气大小时,喜欢采取“扳手腕”的方式来一较高低,但是扳手腕也是有风险的。近日,据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名男子在和同事扳手腕时不慎骨折,起诉同事索要赔偿,法院的两次判决结果却不一样。

图:视觉中国

案情简介

刘某与范某均系某公司员工。年8月15日,刘某、范某在公司组织的文艺晚会集训间隙,相约进行扳手腕比赛,在第三次扳手腕过程中,发生刘某肱骨干骨折。随后,刘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住院11天。由于刘某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刘某以侵害其身体权为由,将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扳手腕系一项民间群体活动,扳手腕并非必然导致参与人骨折受伤,对于刘某在扳手腕中发生骨折范某无法预知,也无法避免,且刘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扳手腕过程中,范某存在故意伤害刘某的行为,故对于刘某的损伤,范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刘某诉称范某存在过错,不予支持。但鉴于刘某受伤骨折确系刘某与范某扳手腕过程中发生,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刘某的损失应由刘某、范某各自分担50%。范某辩称本案不属于侵权纠纷,应由刘某自担风险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被告范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刘某与范某进行扳手腕,是两人自愿进行的娱乐活动,首先,刘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扳手腕可能存在的激烈性、对抗性和风险性,其自愿参加扳手腕活动,依法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其次,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范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其受伤,且在事故发生后,范医院治疗,并垫付了急救和住院费用,很好地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自愿参加扳手腕活动,依法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其不得请求范某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范某关于本案适用自甘风险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施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处理本案并无不当,但本案上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予改判。判决刘某返还范某垫付的款项,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部分参见裁判文书网()赣01民终号、()赣民初号裁判文书)

潇湘晨报综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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