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手术知情同意“的医疗纠纷案例,希望对大家日常诊疗中与病人或家属谈知情的时有所警惕。

患者起诉

1.在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中无胰头占位性病变,医院也未与其讲明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故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

2.术后病理证实,无胰头部癌变,医院的误诊误治,将其胰头、十二指肠、胃的一半错误切除,对其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医院辩称

1.患者术前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经过检查认为是胆总管下端阻塞,对胆管癌只是怀疑,并没有明确认定,为其所施行的手术是在有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的。

2.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恶性必须经过病理的检验,但如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

3.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病例回顾

3月4日,62岁男性患者马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梗阻性黄疸,肝内外胆管结石,胆总管胰头段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

3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胰头占位性病变”;“拟行手术方式”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风险”中写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需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手术记录载,术中于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质硬,胰头呈浸润性炎症改变;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塞,决定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术后病理结果为,胆总管壁纤维增生,黏膜上皮增生,慢性炎细胞浸润,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浸润,未见肿瘤。

4月6日,患者出院,最后诊断为:梗阻性黄疸,继发性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纤维增生。

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

本案焦点

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即其是否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

1.诊断和治疗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

2.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医学会鉴定

1.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

2.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

3.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围手术期处理得当,无违规操作;

4.存在的不足:医方与患者家属在术前、术中沟通不足。

5.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判

院方存在的不足

1.“术前诊断”一项中未写明“胰头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这一诊断。

2.术前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占位性病变”与“癌”的界限。

3.未对“胰十二指肠根治术”增加的风险作着重的说明,尤其未告知存在根治术后病理检查可能为良性的风险,使患者丧失了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的机会。

法院认为

1.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

2.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失!

3.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元

简评

1.本案中,若医方充分告知,患者可能选择仅做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肠吻合术,这种术式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的差额是胰头、十二指肠、部分胃的切除、治疗费用的部分增加和以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2.但同时,也为患者排除了癌症的可能性,打消了患者对于癌症的顾虑,并取得了较好的疗效,而且上述器官的切除对患者的身体机能并未造成较大的影响。

本案例中,患者选择与否的几率应相近。二审法院将赔偿额酌定为元,与上述分析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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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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