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误夹胆总管承担主要责任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刘东冬

前文已经述及在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损伤肝胆管是常见的并发症,且最主要的原因是医方经验不足或者过于自信所致,即医方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文所述误夹胆总管是误伤肝胆管的一种常见方式。

年4月2日患者张甲因“反复右上腹疼痛2天”医院。病案记载:入院时检查:体温36℃,血压30/80mmHg,巩膜皮肤无黄染,腹软,右上腹压痛,无反跳痛,无肌紧张,墨菲氏征(+),肝区叩痛(-),移动性浊音(-),肠鸣音弱,2-3次/分。当日超声检查提示:胆囊炎,胆囊结石。血常规:白细胞5.2×09/L,中性细胞56.2%。入院后诊断:急性结石性胆囊炎。4月7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肝脏未见结节,胆囊与大网膜有粘连,胆囊大小约0.0×5.0×4.0cm,胆囊壁局部增厚,胆汁呈白色,胆囊颈部结石嵌顿,大小约.5×.0cm,胆总管未见扩张”,术后予以抗感染、止血等处理。4月8日患者反复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予以胃复安静脉滴注。4月9日上午检查患者全身皮肤粘膜疑似黄染、出血点,巩膜疑似黄染,中上腹压痛。腹部超声复查提示:胆总管中段结石可能,下午时出现中上腹疼痛,较剧烈,予以镇痛、解痉处理。当晚9时许患者体温39℃,予以退热处理。

4月20日患者腹痛无好转,自医院,4月2日行上腹部MRI检查提示:胆囊切除术后,胆总管上段斜行信号缺失,腹腔积液伴积气并右侧腹膜炎症,肝内胆管扩张;双肾小囊肿。当晚在联合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中见“夹闭胆囊管2枚塑料夹,外侧枚紧贴胆总管夹闭胆囊管,内侧枚斜行夹闭邻近胆总管,以上肝总管扩张,并见×0.5cm肝总管壁组织糜烂,中间有约直径0.2cm胆管穿孔”,遂行胆总管缺损修补术+T管引流。经治疗至年5月9日患者出院,出院诊断:胆管损伤。年9月5日患者因“胆囊切除术后,T管引流术后,反复发热个月”医院,经抗感染、保肝、补液支持等治疗后好转,于同月20日患者出院。年0月5日医院。0月8日在超声引导下行腹腔积液、膈下积液置管引流术。0月9日行经皮肝穿刺胆道引流。月2日患者出院。年3月5医院,3月28日在全麻下行“腹腔复杂粘连松解,肝总管瘢痕切开,胆管整形再吻合,T管引流术”,经治疗至4月3日患者出院。

一审法院委托区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本案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七级伤残,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张甲申请再次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鉴定意见书:、手术指征:患者胆囊炎、胆石症急性期发作已一周,局部组织炎症水肿仍较明显,医方错过急诊手术时机,此时施行手术不符合医疗常规。2、手术操作:对于胆囊结石伴有急性炎症发作患者,医方操作不慎,误夹胆总管,术后胆汁外溢,因术中未予留置引流,继发腹膜炎,存在医疗过失。3、术后处置:医方在患者术后出现剧烈腹痛、发热,疑似黄疸等症状时,既没有引起足够的警惕(仅怀疑胆总管残留结石),也没有发现胆管损伤,延误诊断和及时处理。结论:乙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张甲的胆道损伤,轻度肝功能损害状况存在因果关系,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七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医疗争议经区、市两级医学会鉴定,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乙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院的责任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医院对张甲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乙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在解剖上,肝总管与胆囊管成锐角汇合成胆总管,肝总管、胆总管与胆囊管位置相近、形态相似,易于混淆、易于误伤误夹,但对于有经验的合格医师来说不应当犯此错误,故术中有误伤误夹肝总管、胆总管,即为医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还有入院后未积极手术,术后未重视并积极寻找胆道梗阻等过错。本律师充分相信本案医方有足够的能力、机会避免前述过错,避免患者人身损害,但是不幸还是发生了。

本案提示医方,即便再常见的再小的手术,无论围手术期还是手术中都不能掉以轻心,始终保持高度的谨慎注意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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