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6日,患者李某因“持续性上腹部疼痛不适2天余”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并于26日17:30至27日凌晨4点为患者行“胆囊切除术”。

由于手术失误,将“胆总管”误认为“胆囊管”,随后错误的夹闭了胆总管,将胆总管横断,并损伤到肝右动脉,导致活动性出血及胆漏。随后,转入ICU观察抢救。

因患者“胆总管”被错误切断,于年2月21日上午10点再次为患者行“胆肠吻合术”。

诊断证明书记载:胆囊切除术后,胆道感染住院至今(年8月10日)未出院。

年08月20日至年7月期间,患者因高烧、病情加重等原因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等处治疗。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其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是多少?

当事人委托后,我们当即介入本案,并立即前往医院封存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但是医方找各种理由阻碍律师封存病历资料,最后律师在卫生主管部门帮助下,得以顺利将病历资料封存。

病历封存后,律师当即对病历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医院可能存在的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之处,在审查病历资料过程中,医院在进行胆囊切除术的过程中手术方式错误,误将胆总管当成胆囊管予以切除,造成胆漏等严重后果;同时还向医学专家团的专家进行咨询,已医院的过失之处。

医院发出正式的协商函协商解决纠纷,医患双方在双方律师的参与下进行沟通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在医患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患方向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行入诉讼程序以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在双方就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移送鉴定机构后,律师代表患方向鉴定中心提交结合诊疗常规、法律知识等专业知识准备的医疗过错鉴定陈述书,并参与整个鉴定的专家论证会,充分向鉴定专家陈述了患方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诊疗行为确有过错,并造成原告最终行“胆肠吻合术”、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被告诊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患者的损失计算方面,由患方主张的各项主张的证据较为充分,人民法院在除个别患方留给法院扣减的费用外,基本予以认定,最后判决医院赔偿患者49万余元。

医院而言,作为医疗纠纷的主体,要有敢于承担错误的勇气,正确的对待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纠纷,而不是故意推诿、无故拖延,特别是在发生纠纷后,及时协商解决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促进纠纷和平解决。

就本案而言,医院能够主动沟通、协商解决,就不会最后得到患方和医方对簿公堂的结果。

对于患方而言,当发生自己权力可能受到损害时,一定要理性维权,不要盲目冲动;同时要采取正确的方式维权,由于医患纠纷维权的专业性强,往往一个正确的思路就决定了整个案件的进展方向,决定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因此建议患方最好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帮助维权。

从本案来看,也许非专业人员看来整个案件有些轻描淡写,但是从人民法院的裁决思路来看,法官基本上是跟着患方律师的思路来审案判案的,甚至在费用计算方面都基本上支持患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这对于代理律师的来说是莫大的荣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作者简介

李军律师,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医临床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三年司法鉴定从业经验,期间完成司法鉴定案例近千例,属精通医学、法医学、法律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擅长代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等涉及司法鉴定的各类诉讼案件。联系,邮箱:ylls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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