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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疾病保险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
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严重大动脉炎: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红细胞沉降率及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2.超声检查、CTA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二、溶血性链球菌性坏疽: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最后的诊断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三、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一种由动物传染而来的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大脑呈海绵状改变伴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化。临床表现为进行性痴呆、不随意运动及抽搐、行动困难等。须由权威医疗机构根据致病蛋白的发现而明确诊断。
四、丝虫病所致象皮肿: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力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以及急性淋巴管炎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七、胆道重建手术: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及手术中误伤胆管不在保障范围内。
八、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通过检验结果证实,检查包括超声心动图、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3.昏睡或意识模糊;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十、严重癫痫: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做出。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明确诊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pg/ml;2.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其他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胰腺功能紊乱致糖尿病、营养不良。断层扫描(CT)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6个月以上、手术或介入治疗。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四、严重Ⅲ度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十五、严重肺源性心脏病: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十六、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后遗症: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十七、进行性核上性麻痹: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步态共济失调;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3.假性球麻痹,表现为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十八、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职业范围限定为: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或HIV抗体阴性;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HIV抗体。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十九、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须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公司具有获得和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以及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二十、脑动脉瘤破裂出血开颅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是麻疹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γ-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二、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二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医院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二十四、严重面部烧伤: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80%或者80%以上。
二十五、脊髓小脑变性症: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脊髓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1)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2)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六、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二十七、严重心肌炎: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心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心功能衰竭程度至少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2.持续不间断天以上;3.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注2)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二十八、Brugada综合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Brugada综合征。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二十九、严重出血性登革热: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或AST0IU/L)、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三十、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
注: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六条特定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肝脏手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二、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此项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定为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三、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存在自主活动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两项。
四、中度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两项。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继发于酒精,毒品或药物滥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特定年龄单耳失聪:指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注2)性丧失,在赫兹、0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六、中度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2.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两项。
七、心包膜切除术: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八、角膜移植: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九、单侧肺切除: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侧肺切除。因捐献肺而所需的肺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特定周围动脉狭窄的血管介入治疗:指为治疗特定周围动脉的狭窄而实际实施的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动脉粥样硬化斑块清除手术。诊断及治疗均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并须经血管造影术证实接受介入治疗的动脉有50%或以上的狭窄。特定周围动脉指肾动脉、肠系膜动脉和为下肢或上肢供血的动脉。
注:
1.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第八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脊髓小脑变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或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附加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身故;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三条释义
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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