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骨科的业务量,新余市一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负责人吴医院时任院长邹卫兵达成“协议”,以销售额10%的回扣医院骨科的销售“大门”,先后四次给予邹卫兵万元的回扣。近日,记者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获悉上述案情。医院原院长邹卫兵被“双开”后,其受贿案情细节首次披露。■信息日报/信息日报客户端记者李逊/文公司医院骨科业务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晟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销售业务,实际控制人为吴维民。根据判决书披露,年年初,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胜出,找医院院长的邹某1(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某1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送给邹某1,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邹某1医院原院长邹卫兵。邹卫兵于年5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年9月任上“落马”,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根据判决书内容,在邹卫兵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医院骨科的“创伤、脊柱”等项目并开展业务,业务量每年达余万元。同时,在邹卫兵的再次关照下,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予以了支付。时任院长安排其子先后收受万元成功拿下业务后,吴维民“如约”进行利益输送,邹卫兵安排其儿子邹某2(另案处理)负责收受资金。吴维民从创晟公司账户中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2,四次向邹卫兵送“回扣”共计万元: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年七八月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年春节前的一天,吴维民在创晟公司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年7月份的一天,吴维民在臣菲公司(位于新余市春龙大道)附近,将80万元现金通过邹某2送给邹卫兵。邹某2在上述四次收到“回扣”款项后,均向邹卫兵询问如何处理,邹卫兵均让邹某2自行处理,邹某2均将上述“回扣”款存放在南昌家中的衣柜内,后陆续用于消费或存入银行。公司负责人一审被判单位行贿罪获刑分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向医院院长邹某1行贿共计人民币万元,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维民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遂判决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00元;吴维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0元;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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