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胆总管炎专科治疗医院 >> 胆总管炎常识 >> 医疗鉴定依据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诊疗规范常规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保证不发生医疗事故的底线标准。每一条诊疗规范的形成,都是众多医务工作者临床经验教训的总结结晶。违反诊疗常规必定埋下医疗事故的隐患,与医疗事故的发生是有必然联系的。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医方在鉴定会上往往以“我们都是这么做的”作为辩解的理由,反映了对遵守诊疗规范常规的漠视和麻痹心理。
鉴定专家应当带着那种视诊疗规范常规为执业医师神圣的“生命线”、是保证不发生医疗事故的“底线”的意识,理性、严谨地分析医疗事件。技术鉴定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在全行业以及全社会弘扬尊重、坚持诊疗规范常规的价值取向和严谨、严肃对病人负责的医德医风。在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时候,只能以被忽略和违背的、应知应会的诊疗规范常规及其相应/合理的诊疗义务为客观衡量标准。
对“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理解,应当重视以下几点:
(一)是法定义务的具体标准
诊疗护理规范(包括临床指南和标准)、常规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外的,对医疗行为的具体要求;是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过错、是否存在违法性的具体衡量内容和标准。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其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的客观表现形式。
(二)有管理性和单纯技术性之分
如:医院工作制度中,护理工作规范中的“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病房值班制度中的交接班制度等具体制度性规定,更多体现于医疗管理措施。而像休克的诊疗常规、液体疗法的规范常规等等,则是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制定的具体医疗措施规定。随着涉及各个临床专业学科的基础医学的不断进展,及临床经验教训的不断积累、技术的不断改进,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必然不断成熟和完善,一般每隔几年都要更新一次。
(三)与“相应诊疗义务”相辅相成
“规范”二字其意多为标准,“常规”二字则一般理解为惯常、通行的行规。我们理解,“常规”和“规范、标准”的差异,可能更多表现为其“不成文”之处。尤其很多“诊疗常规”都是称职的医务人员所应尽的诊疗义务(注意义务)的具体体现,医务人员通过认真遵守相关的诊疗常规,或称“行规”,以尽职尽责地履行应尽的诊疗义务,践行业内普遍认同和遵循的医学伦理学价值观,实施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尊重,对执业操守的坚持。即便诊疗常规并不“成文”,也是行业公认的通规、医疗行为规范,也是衡量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行业要求;也绝非是脱离专业知识、医学科学原理、医学伦理观念乃至法理的空中楼阁,必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要求为参照标准,都有实实在在的充实内容。其实认真追寻,肯定是可以寻找到理论根据和相关论述的。例如:诊疗措施必须充分谨慎细致认真,权衡各种利弊后取其轻、尽量避免对病人造成更大更多的伤害,等等。更详细具体的,如:腹腔内手术结束时,必须认真检查腹腔,确认无出血点、无遗留物后再逐层缝合腹壁。再如:怀疑早产儿视网膜病变时,如果第一次眼底检查未能顺利看到视网膜,应当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再次检查、尽早确诊,以不错过治疗时机。这些要求可能在成文的诊疗规范中找不到,但毕竟是医者应尽义务。因此简言之,诊疗常规仍然是履行相应诊疗义务的具体要求。
(四)不得与上级和国家的规定相抵触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制订人一般包括: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上至国家卫生部,下至县卫生局;根据我国《立法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的组成部分。其中有关医疗行为的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的即属于违反执业规范的医疗行为,构成了违法性要件的内容。二是行业协(学)会,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三是医疗机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制订单位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通常只在本行政区、本行业、本单位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但是,当地方或本单位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上级和国家制定的诊疗护理规范、标准发生冲突时,一般应以后者为准。例如,某医方在鉴定时辩称:“本省卫生厅有明文规定,行胆道手术可以不需术前讨论”(未提交该规定文本)。而该例患者系慢性胆囊炎,手术并非属必须立即实施的急诊手术;术中只切除了胆囊,漏诊胆总管结石,致使患者不得不行第二次手术。即便该省卫生行政部门果真出台过相关明文规定,鉴定时除指出其他医疗过失行为外,仅“未行术前讨论、术前准备不充分”一点,即应当判定医方违反了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对术前讨论、术前准备的规定要求,存在医疗过错。
(五)对诊疗规范的“遵守”和“突破”并不矛盾
有人说,“临床医学就是在不断突破原有诊疗规范的前提下不断发展进步的,如果一不按照诊疗规范就判定为医疗事故,那医学就无法发展了”。确实,诊疗规范和常规并不永远都是不可突破的,很多时候临床医学的发展正是以对既有规范标准的突破实现的。但是我们必须先要看诊疗活动中,医生是否为追求患者生命健康的最大安全性,权衡各种利弊后取其轻,尽了相应、合理的诊疗义务?必须先要看该诊疗活动是否有“突破”或者违反医疗规范常规的必要?就我们要进行鉴定的一般的医疗事件来说,绝大多数不存在这种必要性,只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诊疗规范常规,就能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来源:网络
“云南昆明医疗律师张永平”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治疗白癜风用什么药白癜风的治疗费用